奇妙的交通訴訟案件

最近發現了一件奇妙的因交通違規而產生的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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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訴訟內容

以下內容節錄於司法院 裁判書系統

裁判書截圖

原文網址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交上字第 78 號裁定

上訴人 許芮瑛

上訴人騎乘所有號牌G6Z-59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109年3月6日8時45分許,行經○○市○區○○○○○○○路口,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09年3月12日檢具事證檢舉

並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逕行對車主即上訴人製開第GCH37823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被上訴人續於111年5月5日以中市裁字第0000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以「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事實,

依道交條例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規定,按逾越應到期限60日以上,

裁處上訴人第4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上訴意旨略以:

 ㈠道交條例第7條之1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現在政府取締交通違規之技術能力已大幅提升,無須借助民眾檢舉,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目的逸失,而衍生社會、鄰里不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加深行政怠惰。被檢舉者不能直接質問檢舉民眾,或檢視民眾檢舉之器材,侵害被檢舉者受憲法第16條之權利。上訴人請求傳訊檢舉人到庭接受質問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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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updated2024-03-17202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