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師王森榮 於 2020 年因交通違規而提起了行政訴訟
我們來看看名律師是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原告王森榮 背景
依據網路上可查詢得知的資訊
中央警察大學碩士
擔任檢察官時承辦過知名案件 319槍擊案,目前為現任律師
前情提要
王森榮律師所屬的車輛車牌號碼:ADC-0257、BDZ-1321
於高雄及臺南多地點因交通違規而遭舉發
(因違反交通法規過多,截圖僅列出部份,詳細可查看底下判決書連結)
而王森榮律師主張以下兩點
- 牴觸憲法保障隱私權基本權
- 違反憲法與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
提出行政訴訟要求這些罰單均應撤銷
檢舉違規侵害隱私權?
停車場利用車牌辨識來掃描車牌出入場,要不要提告侵害隱私權?
大街小巷到哪都有一堆監視器,要不要提告侵害隱私權?
汽機車多數都裝有行車紀錄器,要不要 "順便" 提告侵害隱私權?
如果這些普遍的狀況都不在意
卻只針對被檢舉而收到罰單就提起告訴
多數人應該都能知道提告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吧?
再來你的隱私權有比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重要得多?
那每個人不就天天開車出門到處晃就能發財了?!
我們是建議如果真的這麼在意隱私權
不如把車好好的停在車庫,人就待在家中別出門
不用冒著隱私曝光的風險,省了金錢、時間,也不會被開交通罰單
別人更不會因為你的違規而造成生命危險
皆大歡喜不是嗎?
檢舉違規違反比例原則?
可知系爭規定開放民眾得檢舉後,已對社會造成許多不良影響
這句話說得還真沒錯,的確是造成了違規人的不良影響(要罰錢了阿!)
而且也大大的幫助警方處理交通案件的效率
不過,怎麼會提出這句不利原告的證詞?
「肆、二、輕微違規勸導」規定,警察執法時對輕微案件可免予舉發
於判決書上可看到
從 109.08.29 ~ 109.09.11 之間不到半個月
就至少有 4 次交通違規被舉發
像這種違規大戶反而要加重處罰才對吧!
怎麼還會有勇氣提出撤銷呢?
真要說違反比例的話
應該是交通法規怎麼沒加重處罰的規則
讓慣性違規者付出更大的代價
法院判決結果
對於這樣似是而非的要求
即使是名律師,當然還是要全敗呀!
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敗訴(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敗訴(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所以檢舉人真的沒有違法嗎?
提起法律訴訟是每一個人的權利
我們鼓勵更有法學素養的人民站出來提出告訴(訟棍就不必了)
讓法院來認證檢舉人的正義行為
讓所有違規者無法躲避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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