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舉交通違規了,該怎麼維護我的隱私

知名律師王森榮 於 2020 年因交通違規而提起了行政訴訟

我們來看看名律師是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王森榮臉書發文

王森榮臉書發文

原告王森榮 背景

依據網路上可查詢得知的資訊

中央警察大學碩士

擔任檢察官時承辦過知名案件 319槍擊案,目前為現任律師

前情提要

王森榮律師所屬的車輛車牌號碼:ADC-0257、BDZ-1321

於高雄及臺南多地點因交通違規而遭舉發

(因違反交通法規過多,截圖僅列出部份,詳細可查看底下判決書連結)

違規舉發清單

而王森榮律師主張以下兩點

  1. 牴觸憲法保障隱私權基本權
  2. 違反憲法與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

提出行政訴訟要求這些罰單均應撤銷

檢舉違規侵害隱私權?

停車場利用車牌辨識來掃描車牌出入場,要不要提告侵害隱私權?

大街小巷到哪都有一堆監視器,要不要提告侵害隱私權?

汽機車多數都裝有行車紀錄器,要不要 "順便" 提告侵害隱私權?

如果這些普遍的狀況都不在意

卻只針對被檢舉而收到罰單就提起告訴

多數人應該都能知道提告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吧?

再來你的隱私權有比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重要得多?

那每個人不就天天開車出門到處晃就能發財了?!

我們是建議如果真的這麼在意隱私權

不如把車好好的停在車庫,人就待在家中別出門

不用冒著隱私曝光的風險,省了金錢、時間,也不會被開交通罰單

別人更不會因為你的違規而造成生命危險

皆大歡喜不是嗎?

檢舉違規違反比例原則?

可知系爭規定開放民眾得檢舉後,已對社會造成許多不良影響

這句話說得還真沒錯,的確是造成了違規人的不良影響(要罰錢了阿!)

而且也大大的幫助警方處理交通案件的效率

不過,怎麼會提出這句不利原告的證詞?

「肆、二、輕微違規勸導」規定,警察執法時對輕微案件可免予舉發

於判決書上可看到

從 109.08.29 ~ 109.09.11 之間不到半個月

就至少有 4 次交通違規被舉發

像這種違規大戶反而要加重處罰才對吧!

怎麼還會有勇氣提出撤銷呢?

真要說違反比例的話

應該是交通法規怎麼沒加重處罰的規則

讓慣性違規者付出更大的代價

法院判決結果

對於這樣似是而非的要求

即使是名律師,當然還是要全敗呀!

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敗訴(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敗訴(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所以檢舉人真的沒有違法嗎?

提起法律訴訟是每一個人的權利

我們鼓勵更有法學素養的人民站出來提出告訴(訟棍就不必了)

讓法院來認證檢舉人的正義行為

讓所有違規者無法躲避應有的懲罰

如果你也想要檢舉交通違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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