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現有個奇特的提案
居然會有人希望報案是要收費的!?
以下我們來討論這篇奇思妙想
提議原文
交通違規民眾檢舉案件,應收取行政處理及手續費用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隨著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案件爆量成長,台灣交通卻未明顯改善,政府卻需要增加人力審理交通違規的檢舉,在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來不及處理的數量壓力下,違規案件的審核往往粗製濫造,有些沒有違規的內容卻收到罰單,造成被檢舉者的困擾,而被檢舉者往往因為申訴曠日費時,而放棄申訴。
若民眾檢舉違規需支付行政規費(例如:100元),這會讓民眾在檢舉時更審慎評估,而政府亦可拿規費的收入聘用更多人力審核檢舉案件,若規費上有盈餘,甚至可以拿來當作改善交通的經費。
以Google到109年民眾檢舉違規案件數量就達598萬餘件,若每件均收取100元規費,則會有5.9億的收入,這經費相信在聘用人力甚至是改善交通上都能有明顯助益。
這項措施亦能讓檢舉者不要亂槍打鳥,審慎評估檢舉的必要性,相信能達到多方受惠的局面。
利益與影響
若民眾檢舉違規需支付行政規費(例如:100元),這會讓民眾在檢舉時更審慎評估,而政府亦可拿規費的收入聘用更多人力審核檢舉案件,若規費上有盈餘,甚至可以拿來當作改善交通的經費。
以Google到109年民眾檢舉違規案件數量就達598萬餘件,若每件均收取100元規費,則會有5.9億的收入,這經費相信在聘用人力甚至是改善交通上都能有明顯助益。
我們的回應
隨著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案件爆量成長,台灣交通卻未明顯改善
多少數字叫爆量?明顯改善的定義是什麼?
覺得提案人在這裡應該給個數據
而不是像媒體用個聳動的爆量來博眼球
但我們沒有完全否定這句話
那為何沒有明顯示改善
換個角度來看
如果假設每年實際的交通違規總數(包含未被發現的違規黑數)高達 100 億件
你不覺得提案內容所提到 109年民眾檢舉違規案件數量就達598萬餘件
這樣的量級就只是螳臂擋車而已嗎?
那麼沒有明顯改善不就只是理所當然的結果
所以真正的原因就是檢舉量還不夠多到有辦法改善
當然,100 億這個數字也跟這個提案一樣
只是個奇思妙想而已
政府卻需要增加人力審理交通違規的檢舉,在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來不及處理的數量壓力下,違規案件的審核往往粗製濫造,有些沒有違規的內容卻收到罰單
這段已經說明了在檢舉案件審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那為何不解決審核人員的問題,卻要用其他方式解決原本的問題?
還是你是支持那種 我收到太多檢舉罰單,乾脆廢除檢舉制度,就再也不會被檢舉了
的人?
若民眾檢舉違規需支付行政規費(例如:100元),這會讓民眾在檢舉時更審慎評估,而政府亦可拿規費的收入聘用更多人力審核檢舉案件,若規費上有盈餘,甚至可以拿來當作改善交通的經費。
請問一下,目前檢舉違規是不用付費的
你會不會因為不用付費而多多利用這項 "服務"?
我想大多數人的答案是不會
因為接受違規檢舉這件事追根究柢就不是個服務
以立法院這篇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事件之爭議問題探討提到當初檢舉制度的立法理由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這段說明了是警力有限,需要透過民眾的幫忙共同維護交通秩序
所以真正提供服務的其實是檢舉人
怎麼會反過來向提供服務的人收取費用呢?
還是你是會付錢上班工作的那種人?
看到這段真的只能黑人問號
想要加入檢舉交通違規該到哪裡上傳檢舉案件?
如果你看完這些謬論後突然改變想法,想要一起維護交通秩序
只要使用「ezPo 簡易交通違規檢舉服務」就可以更簡單的幫助你完成交通違規上傳、管理案件喔!